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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或家事調解員可否將家事調解會議的內容公開或交給法庭?
    雙方在開始接受家事調解服務時,家事調解員及雙方均須簽署一份同意書,承諾將調解過程中的商議內容保密,最終和解協議書則屬例外。根據調解的保密特權,調解過程中的商議內容不得用作呈堂證供,故雙方的法律權利均受到適當的保障。
  • 接受家事調解服務的同時,是否需要聘請律師?
    當事人在處理離婚的時候,應盡量諮詢法律意見,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但辦理離婚,不一定要透過律師代為處理。
  • 接受與不接受家事調解服務,有何分別?
    家事調解服務可協助雙方在離婚後的子女照顧(管養權及探視權)、贍養費、財產安排等問題上達成協議,接受此服務的優點包括: 大大減低雙方因訴訟所帶來的時間及精神上的壓力 節省訴訟費 顧及子女及雙方的利益,協助雙方選擇最適當的解決方法 提高彼此履行協議的動力 減輕子女和雙方的傷痛 促進彼此繼續合作教養子女
  • 家事調解服務應在何時開始?
    家事調解服可在離婚訴訟展開前或進行期間的任何階段開始,並無須停止有關法律程序。
  • 經調解的和解協議有沒有法律約束力?
    調解協議書一經雙方簽名,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雙方同意,可以: 自行將離婚申請書連同調解協議書遞交至家事法庭,並向法庭申請按照協議條款頒令;或 將調解協議書交予律師代其申請離婚的法庭命令。
  • 可以透過家事調解服務提出在申請離婚期間取得贍養費嗎?
    可以。雙方可在調解員協助下釐定贍養費協議,在申請離婚期間,即時執行。
  • 如果跟配偶難以溝通,可以單方面接受家事調解服務嗎?
    雙方同意分居/離婚及願意一同出席調解面談,才可接受家事調解服務。當事人須要告知另一方有關分居/離婚的意願並曾接觸本中心 (可向對方提供服務資料如單張或調解中心網頁https://mediationcentrehk.org)。如對方不反對,本中心可接觸他/她,邀請接受此服務。這樣能夠令對方有更多心理準備,他/她或較願意接受家事調解服務。
  • 如何減輕離婚所需的訴訟費?
    可接受家事調解服務,協助雙方在離婚問題上達成協議,便可大大減輕離婚訴訟費,更可縮短整個離婚過程的時間及減輕面對訴訟的壓力。
  • 何謂分居?與對方同住一屋是否分居?
    分居可以指其中一方搬出或仍然同住一屋,但雙方必須分房而睡、沒有親密關係、沒有共同吃飯、沒有共同的社交生活,關係就像兩伙住客。
  • 是否必須聘請律師辦理離婚手續?
    不一定。離婚人士可直接前往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申請表格填寫,自行申請離婚。在提出呈請或申請前,可先諮詢法律意見;在下列情況下,呈請人/申請人應考慮尋求律師協助: 配偶不同意離婚; 雙方不能就子女或財務安排達成協議。
  • 離婚手續需時多久?
    如果雙方均同意,通常時間約7-9個月;如果雙方有爭議,便可能要用上1-2年或以上的時間,但會視乎案件的複雜情況而定。
  • 離婚是否一定要上庭?
    根據現時的法庭程序,雙方如果沒有爭議而法官又沒有特別指示,例如雙方接受家事調解服務,在調解員協助下完成離婚協議,附上協議書向法庭申請離婚,若法官滿意協議內容,很可能只須經法庭內部審批,不用經法庭聆訊,雙方便獲判離婚;相反,如果有爭議則須要上庭。
  • 如雙方未能就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安排達成共識,怎麼辦?
    法庭會指令社會福利署就個案的家庭背景、以往子女照顧的情況、各家庭成員現時的情況,以及父母/子女/其他有關人士對管養及探視安排的意見等撰寫調查報告,向法庭作出建議;同時,法庭亦可能鼓勵雙方接受家事調解服務,促使雙方就子女安排達成共識。 法官可根據調查報告和其他相關證供,對子女管養及探視安排作出命令。而最理想的情況是首先雙方透過家事調解服務,就子女的利益商討及釐定妥善的子女管養權、照顧安排、雙方與子女相聚時間的安排等,以減輕雙方爭議對子女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 假若雙方決定離婚,應該如何決定子女管養安排?
    法院須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包括考慮以下因素: 子女福利 子女的身心、感情及學業上的需要 父、母或他人能否適當地照顧子女所需的一切 子女與父母的關係 子女的年齡及性別 兄弟姊妹的合一 文化、宗教背景及其他有關子女的特殊情況 子女所受之傷害或受傷害的風險 因環境的改變而可能帶來的影響 父母的生理或心理殘缺或疾病 父母的個性及性格 子女意願〈考慮到他/她的年齡及理解力〉
  • 若付款人不支付贍養費,受款人該怎辦?
    申請判決傳票,要求付款人出庭解釋 如法庭接納付款人的解釋,或會更改贍養費令。 如法庭不接納付款人的解釋,法庭可判付款人入獄,或暫緩執行羈押令的同時,命令其支付所欠的款項,若不遵守,可判處入獄。 申請入息扣押令,要求付款人僱主將其工資直接支付受款人的贍養費。 法庭亦有機會考慮要求付款人支付欠款利息及/或欠款附加費,詳情(包括申請利息及附加費的條件、計算方法、相關法律程序及拒絕支付的理由等)可參考民政事務局有關「贍養費欠款的利息及附加費」之網頁。 視乎付款人所擁有的資產,受款人亦可考慮向法庭申請凍結付款人的銀行戶口,或物業押記令等。
  • 什麼是壹元象徵式贍養費?
    如雙方在處理離婚時一方未有足夠資產及收入以支付另一方實際贍養費,法庭可頒布象徵式贍養費命令要求一方支付予另一方每年壹元象徵式贍養費,領取贍養費一方可保留日後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如支付贍養費一方日後經濟情況有所改善,領取贍養費一方可向法庭提出申請更改贍養費令。
  • 若有申請贍養費資格,卻選擇不申請贍養費,而申請綜援,可以嗎?
    社會福利署會要求申請人先向前配偶索取贍養費,如果有困難才考慮向政府申請援助。
  • 如付款人收入不足或無法支付贍養費,該怎麼辦?
    可先尋求家事調解服務,就更改贍養費作出討論和協議,就協議條款向法庭申請更改令。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考慮向法庭提出申請,但付款人須提出充分理據,情況與上一項相同。
  • 當受款人的經濟負擔增加,可否要求付款人增加贍養費?
    可先尋求家事調解服務,就更改贍養費作出討論和協議,就協議條款向法庭申請更改令。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考慮向法庭提出申請,但受款人須提出充分理據。法庭於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如生病、傷殘、失業或子女生活費增加等等,會考慮頒布更改令。
  • 給前配偶的贍養費須要支付到何時?
    如領取贍養費人士再婚,或任何一方去世,支付贍養費那方便無須再支付。
  • 如對方不讓我探望子女,我是否可不給贍養費?再者,若他/她指控是我不給贍養費,我可否反過來告他/她不給我見子女?
    贍養費和探望子女安排應分開處理。無論是否有機會探望子女,父母雙方皆有責任供養子女。另一方面,無論是否有贍養費,同住父母亦應讓子女與非同住父母獲得合理的見面機會,使子女享受父母給予的愛及關顧。
  • 若放棄了申請贍養費,日後可否再提出申請?
    就前配偶的贍養費申請,有關申請只可以在獲得法庭許可下提出,如贍養費令已表明有「一刀切」(Clean Break) 的安排,即日後不能向對方索取贍養費。而就子女方面,就算在離婚前沒有向對方提出子女贍養費的要求,法庭仍會處理在日後提出之有關申請。
  • 在甚麼情況下可申請贍養費?
    離婚 分居 未離婚但對方未能給予經濟支持 如有實際需要,在申請離婚期間,可向法庭申請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即在申請離婚期間的贍養費。同時可在上述的不同階段透過家事調解服務,嘗試就贍養費協商及達成共識。
  • 除贍養費外,是否可以提出分配財產?
    可以,如雙方未能就贍養費及財產分配達成共識,可向法庭提出就贍養費及財產分配發出命令。如調解不成,須要訴訟,雙方須要向法庭披露自己擁有的所有財產 (包括單獨擁有、聯名擁有、香港及海外的財產)予法庭考慮。
  • 子女的贍養費一般須要支付至何時?
    配偶贍養費及財產分配不包括子女的贍養費。法庭會另外分別判決子女的贍養費,直至子女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以較遲發生者為準,或出現特別情況足以令法庭有理由作出經濟給養的規定。
  • 何謂分居?與對方同住一屋是否分居?
    分居可以指其中一方搬出或仍然同住一屋,但雙方必須分房而睡、沒有親密關係、沒有共同吃飯、沒有共同的社交生活,關係就像兩伙住客。
  • 子女的贍養費一般須要支付至何時?
    配偶贍養費及財產分配不包括子女的贍養費。法庭會另外分別判決子女的贍養費,直至子女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以較遲發生者為準,或出現特別情況足以令法庭有理由作出經濟給養的規定。
  • 家事調解服務應在何時開始?
    家事調解服可在離婚訴訟展開前或進行期間的任何階段開始,並無須停止有關法律程序。
  • 在甚麼情況下可申請贍養費?
    離婚 分居 未離婚但對方未能給予經濟支持 如有實際需要,在申請離婚期間,可向法庭申請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即在申請離婚期間的贍養費。同時可在上述的不同階段透過家事調解服務,嘗試就贍養費協商及達成共識。
  • 接受與不接受家事調解服務,有何分別?
    家事調解服務可協助雙方在離婚後的子女照顧(管養權及探視權)、贍養費、財產安排等問題上達成協議,接受此服務的優點包括: 大大減低雙方因訴訟所帶來的時間及精神上的壓力 節省訴訟費 顧及子女及雙方的利益,協助雙方選擇最適當的解決方法 提高彼此履行協議的動力 減輕子女和雙方的傷痛 促進彼此繼續合作教養子女
  • 如雙方未能就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安排達成共識,怎麼辦?
    法庭會指令社會福利署就個案的家庭背景、以往子女照顧的情況、各家庭成員現時的情況,以及父母/子女/其他有關人士對管養及探視安排的意見等撰寫調查報告,向法庭作出建議;同時,法庭亦可能鼓勵雙方接受家事調解服務,促使雙方就子女安排達成共識。 法官可根據調查報告和其他相關證供,對子女管養及探視安排作出命令。而最理想的情況是首先雙方透過家事調解服務,就子女的利益商討及釐定妥善的子女管養權、照顧安排、雙方與子女相聚時間的安排等,以減輕雙方爭議對子女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家事調解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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